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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怀孕才知丈夫有艾滋病要撤销婚姻 上海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
谭瑛律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
案情
李某与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2019年11月订婚后双方开始同居。 2020年4月,李某怀孕,6月28日双方登记结婚,并于当天至民政机关指定的机构进行婚前检查。此时的江某,已身患艾滋病8年。第二天,婚检结果出来,医生要求江某主动向李某坦白患病情况。否则,医生就要告知李某。直至29日当天,江某主动坦白,李某方知枕边人罹患艾滋病多年。 虽然江某坚持表示其所罹患的艾滋病已不在传染期内,传染李某及其腹内宝宝的可能性极小,且最终证明李某确实并未被传染,但丈夫的病依然让李某无法接受。尽管两人此前感情基础不错,但李某在几经内心挣扎思量后,还是决定终止妊娠并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来源:澎湃新闻
方弘:婚后发现自己的老公或者老婆患有重大疾病,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可以如何维权? 谭瑛律师:根据之前我国的《婚姻法》关于婚姻无效的规定,其中有一条就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如果有上述情况,是属于婚姻无效的。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遇到本案当中的这种情况,我个人认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双方之间的婚姻无效。因为,艾滋病属于比较严重的传染病。所以,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可以采取的途径就是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 方弘:其实,最后能不能确认婚姻无效还是有非常严格的条件的? 谭瑛律师:有严格的条件,而且可能还要根据疾病本身,比如说是否在发病期,传染性强不强等这些具体情况来判断。 方弘:《民法典》现在已经实施了,实施以后,李女士要求撤销婚姻的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谭瑛律师:《民法典》第1053条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相比有比较大的改变,把患有重大疾病的,由原来禁止结婚的情况变为了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民法典》规定的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结婚前应该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履行告知义务,对方如果知道了之后仍然愿意结婚,那么双方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患病的这一方故意隐瞒不告诉对方,对方知道这种情况之后,在一年之内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 具体到本案,可以看到男方是患有艾滋病的,但是他一直没有告诉过女方,而是在双方结婚登记之后进行婚检发现了这个情况,他才告诉女方。我认为是符合《民法典》关于撤销婚姻的规定的,女方有权利向法院要求撤销他们的婚姻,应该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我们知道艾滋病属于比较严重的传染病,对生育后代,包括女方的身心健康,都是有重大影响的。 方弘:《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话,可以请求撤销婚姻。这里面涉及到的重大疾病,通常是指什么样的疾病?我听说一个朋友有癫痫病,他刚开始是隐瞒,结婚多年后对方才知道。还有人得的精神病,平常很少发作,还有癌症等等,到底什么样的病属于《民法典》当中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 谭瑛律师:《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和之前《婚姻法》规定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一样的,法律上没有详细的明文规定。从科学的角度讲,如果要试图列举哪些疾病属于重大疾病,或者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我们认为是没有办法做到的。因为,医学是发展的,不断出现的疾病种类非常多,治疗疾病的技术也在不断的更新和进步。要通过列举的方式说哪些病属于重大疾病,可能从立法角度讲是有难度的。目前,这个问题《民法典》也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我个人认为重大疾病应该和原来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一定的类似度,基本概念差不多,应该界定为危害对方身体健康以及影响子孙健康的,可能这些疾病就应当包括在内。比如癫痫、精神病,在司法实践当中还是要根据个案来具体分析,根据疾病的严重程度、有没有相应的传染性,多方面结合起来才能判断。 方弘:今年的1月4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梅陇法庭首次适用《民法典》新规宣判了这个案件。最终判决原告李女士和被告江先生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予以撤销了。撤销婚姻以后,后果是什么?男女方是属于离异,还是法律上认为他们没有结过婚?除了撤销婚姻,其实李女士身心也遭受了很大的伤害,可以要求对方对自己进行一定的赔偿吗? 谭瑛律师: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按照《民法典》第1054条的规定,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当事人双方也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即如果婚姻被撤销了,法律后果就相当于这两个人没有结过婚。如果两个人办了离婚,再结婚就叫二婚,但是如果婚姻是被撤销的话,就相当于没有结过婚,再结婚的话,也算初婚,不算是二婚。 对于能否要求对方承担赔偿,《民法典》是有明文的规定的,第1054条的第二款就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具体到本案,女方就属于无过错方,因为她是被男方欺骗的,男方明知道自己有艾滋病,但是没有告知她,就导致她在误解的情况下和男方领了结婚证,现在她申请法院撤销,法院支持撤销的情况下,如果她提出要求男方进行一定的赔偿,我个人认为是应当得到支持的。 关于损害赔偿也是《民法典》一个新的亮点,以前的《婚姻法》对损害赔偿是没有规定的,而《民法典》是有明确规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个对无过错方从法律上维权就多了一个支撑点,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方弘:这个案件其实也引发了网络的讨论,婚检到底有没有必要?如果没有婚检,可能李女士还被蒙在鼓里,相信江先生也不会主动交代。目前,强制婚检已经被取消了,您怎么看婚前健康检查的必要性? 谭瑛律师:2003年的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的时候,强制婚检就退出了历史的舞台,当时主要是从尊重婚姻自由的角度来考虑的,结婚更多的是私权利,是个人的事情,国家不应该用公权力过多的干涉私权利。所以,强制婚检就被取消了。 取消强制婚检这么多年之后,通过实践发现,还是有一定弊端的。因为取消强制婚检之后,婚检率就非常的低。虽然取消强制婚检并不代表就不婚检,当事人愿意的情况下,还是应该去婚检的,但是很多人为了省事,反正结婚不要求提供婚检证明,所以婚检率就非常低。这就产生了很多的负面影响,特别是新生儿先天性缺陷增多,就是一个很不利的表现。像本案这种情况,没有经过婚检,结婚之后才发现另一方患有艾滋病或者精神病,给双方都带来很大的伤害。 虽然我们国家取消了强制婚检,但是男女双方在结婚领证之前,我个人建议还是应该进行相应的婚检。首先,婚检可以检查双方有没有相关的传染病,这样就会保护双方的身体健康。其次,从优生优育的角度来讲,对一些遗传性的疾病也可以做一个检查,保证孩子的优生优育。 所以,我个人认为还是应该要倡导大家在结婚前进行婚检。
结语
恋人夫妻之间没有坦诚,就会失去了信任的基础。而婚姻是为了让人生更完整,它意味着在人生过程中有人可以陪伴,可以分享感受,可以分担责任。结婚除了一纸结婚证以外,更需要我们在婚姻中学会坦诚、谅解、有担当并敢于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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